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應該怎么走
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是:
1.申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
3.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4.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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