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是勸退嗎
延長試用期不是勸退,而是繼續觀察。試用期一般一個月到三個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試用期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需要協商,但是不得違反試用期的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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