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期限
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下:
1.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失業金的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失業金的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失業金的最長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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