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的條件
失業金領取的條件有:失業保險按規定累積繳納一年以上;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具有求職意向;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單位開除等非職工本人意愿導致失業人員中斷就業。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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