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條件
法律解析:
臨時身份證處理條件: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更換、更換居民身份證時,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戶口簿;我最近的1英寸免冠黑白照片;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日內發給申請人。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并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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