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與單位協商解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雙倍支付工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后,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追償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如下:
1、工作內容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其他資料;
2、與公司有關的任何證明,如工作信簽、員工卡、員工服裝等;
3、公司提供的制度依據,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最好是蓋章或打印整套、手冊等資料;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溝通材料,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5、您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對話,然后進行錄音,并且必須在錄音材料中反映領導的名稱,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和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證明你在公司工作;
7、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與公司相關的材料。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在雇傭員工后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此時,公司未簽訂入職合同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督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員工可以要求補充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必對離職負責。
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1、勞動關系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可能導致勞動糾紛;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違法成本較高;
3、工人在事故、傷殘等情況下,可能很難獲得工傷鑒定和賠償。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關系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工月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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