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補償怎么算?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的賠償如下:
1、向員工賠償,賠償金額為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2、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賠償員工,按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3、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
一、勞動局投訴流程如下:
1、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要求、事實和理由;
2、材料準備好后,仲裁委員會出具收據;
3、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述,由仲裁委員會記錄;
4、材料不規范、完整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申請人按照要求補充材料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據。
二、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法: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只要有可能繼續履行合同;
3、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論是否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的協議,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
4、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5、收到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賠償,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賠償員工,按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的處理方法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論是否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的協議,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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