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是什么?
保密協議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是,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保密協議的內容包括:
1、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披露商業秘密;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數據、文件、實物等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外部采訪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
4、合同終止后應退還保密信息;
5、保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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