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能馬上辭職嗎?
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辦理社會保險,即侵犯勞動者利益。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義務,雙方必須履行。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和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通過仲裁程序向法院起訴,因此勞動者只能先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決或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位未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的,符合法定隨時辭職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者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也可以隨時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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