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需要退休證明嗎?
被解雇需要出具辭職證明。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即辭職證明),無論勞動者是自行辭職還是被用人單位解雇。否則,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行政責任;
2、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一般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應注明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同時,必須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以要求結算。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檢查部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解雇員工不支付補償的具體情況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
5、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6、其他法律情形。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職工的情形:
1、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4、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