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問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
對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如果是工傷醫療費申請仲裁,工傷認定是仲裁前置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
法律依據:
如果是工傷醫療費申請仲裁,工傷認定是仲裁前置程序。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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