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務問題破產的公司,公司破產財務有什么責任
對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公司破產財務人員不可以辭職。財務人員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如要離職,要經過法院批準。財務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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