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得了癌癥公司要承擔什么責任,員工得了癌癥勞動法怎樣處理賠償
關于員工得了癌癥勞動法怎樣處理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員工得了癌癥,按照《勞動法》中的規(guī)定,需要給一定期限的醫(yī)療期用來治病,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因為員工得癌癥就將其辭退。
也就是說,在醫(yī)療期內,員工即使得癌癥了也不能辭退。但如果醫(yī)療期屆滿,而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承擔新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其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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