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有什么規定,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勞動合同對試用期的規定有: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老板可以辭退員工。
但試用期單位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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