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舉證期是怎么算的,勞動仲裁有舉證期限嗎
關于勞動仲裁的舉證期是怎樣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仲裁的舉證期是什么時候,實踐中舉證期可以按照以下情況確定:
一、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為準。
二、依法院職權而確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發生勞動糾紛后,首先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局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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