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書一樣嗎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是否一樣呢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提出或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所出具的相關文本。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只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了,無論是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必須的文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是用作說明解除的具體情況及原因,主要是作為補償金的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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