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改調解書中的離婚證明
如果已經有離婚調解書,不需要更改離婚證明,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明與法院制作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證明文件。
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制作的。人民法院調解應當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明確的基礎上進行。
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應當說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法官、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雙方簽字后,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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