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公司才能降職,公司有權隨意降職嗎
關于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降職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公司可以降職的情況是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公司不可以隨便降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可以約定就薪酬待遇變更事宜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來說,如果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勞動者可先與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若投訴不成可以選擇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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