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應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三種情況,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根據具體情形而定,由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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