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書面的依據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書面的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提前書面通知員工,出具解除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或者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責令單位改正或者對其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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