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決定書需載明哪些事項
認定工傷決定書需載明的事項有:用人單位名稱、職工姓名、受傷部位、事故時間、診斷時間、診斷結論、認定工傷的依據等,認定工傷決定書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對工傷事故性質進行認定的材料。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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