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生效條件是什么
競業限制生效條件是: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用人單位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限于接觸、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合同應當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