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簽勞動合同可以不發工資嗎
拒絕簽勞動合同不可以不發工資。勞動者拒絕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拒絕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就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所有時間部分給付雙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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