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能進行勞動仲裁嗎?
離職后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一般來說,勞動者可以在辭職后一年內向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因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訴訟時效期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前提是要拿出當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包括員工證人證言、工資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勞動者一方主動離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1、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利用危險,使對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真實含義,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接受的,應當書面通知不接受,說明不接受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離開法庭的,應當撤回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件復雜且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15天。
5、仲裁庭應當先調解處理勞動爭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包括
(1)員工姓名、職業、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位、聯系電話;
(二)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人姓名、地址;
(4)仲裁機構提供統一的封面,申訴人可以直接填寫。
申訴書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正本,并根據被告人的數量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一)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被訴人法人登記資料原件(本資料可向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
3、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指導申訴人補充申訴材料不完整或相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
4、申訴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同時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說明受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包括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的,必須逐項列出。
5、被告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6、當事人不接受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