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未簽訂合同試用期的辭職工資?
未簽訂合同試用期辭職的,應當正常支付工資。試用期內未簽訂合同的,應當支付工資。只要工人在單位工作,實際上就確認了雇傭關系,無論是否簽訂了合同,實際上都有雇傭關系,需要支付工資。
試用期內解雇員工是否需要賠償,需要根據情況進行討論:
1、試用期內,員工確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雇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雇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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