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后還是不能工作怎么辦?
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延長醫療期,延長期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獨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應當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
具體經濟補償規定如下:
(1)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年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還應當支付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
(2)重病、絕癥患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終止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額的5%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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