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辭職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辭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具體分析,勞動合同終止時有法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辭職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辭職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
具體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續訂可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續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的;
2、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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