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與關系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勞動市場上常見的兩種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這兩種方式建立,因此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了解了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后,可以改變相應的條件,這兩種合同也可以相互轉換。
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不同的主體資格、不同的主體性質和關系、不同的主體待遇、不同的合同內容、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的法律責任和不同的處理方法。兩者之間的區別并不局限于此。對于每個工人來說,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確定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但仍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來注意簽訂合同。
1、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企業、個人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個人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是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法人。
(2)主體性質和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個人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主導與主導的隸屬關系;勞動合同主體之間只有財產關系,法律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提供勞務,而無需成為雇主的成員。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雙方約定的金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主要由雙方協商,法律沒有太大限制。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由雙方協商,不違反強制法的規定。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調整。
(六)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造成的責任不僅有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動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沒有行政責任。
(7)處理方法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方應當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預先程序;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仲裁預先”。
(8)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于勞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范疇;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關系的基礎,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
(1)兩者都是以當事人之間相對獨立的含義成立的。
(2)兩者都以勞動支付為目的。
(3)兩者均為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均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4)兩者均為繼續合同(即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次或一次)。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數量、質量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反映勞動分配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按等價付款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屬于民法和經濟法,由民法典調整,即委托單位將某些任務交給委托方,委托方(您)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或提交結果,委托方支付費用(勞動費),客戶沒有其他義務,比如上保險,因為你不是這個單位的員工。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與某人簽訂勞動合同,該人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勞動關系,不屬于該單位的員工,自然不需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然而,如果單位接受某人成為單位員工,勞動關系的事實,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只寫合同名稱“勞動合同”,合同仍按勞動合同執行,單位仍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各種保險,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部分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薄弱,將員工作為正式員工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單位有違法行為,另當別論。最后,如果單位真的只需要與某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費,沒有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