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試用期期限的類型,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關(guān)于約定試用期的條件有什么,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的問題,根據(jù)相關(guān)政策法規(guī)分析如下:
約定試用期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且不可以延長;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其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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