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結果可以作為證據嗎,勞動仲裁證據需要打印出來嗎
對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當事人可以在開庭時才提交證據,但是對于此類證據將面臨仲裁委員會不予組織質證的風險。因此,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所涉及的證據,建議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逾期提供的,應當承擔將承擔不利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五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發生勞動糾紛后,首先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局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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