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詢一下不予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不予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公司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員工在公司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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