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時間和入職時間不一致
關于合同簽訂時間和入職時間不一致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入職時間和勞動合同時間不符,應以入職時間為準。
因為員工入職后只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即可,這也就造成了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往往比入職時間要晚。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指的是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入職時間指的是員工第一天工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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