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問下買斷工齡最新補償標準,遲到扣工資是否合法
關于買斷工齡是什么意思買斷工齡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買斷工齡指的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是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以及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資金,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方式,按照目前的國家法律來看,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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