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后被訴主體怎樣確定
關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應該怎么辦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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