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到企業工作的農民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關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嗎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是具有勞動關系的。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即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發生勞動糾紛后,首先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局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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