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經歷的勞動合同是否無效
關于虛構經歷的勞動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為了達到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虛構了自己的工作經歷,騙取了用人單位的信任,致使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
這種做法屬欺詐行為,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因此,搞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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