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投訴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勞動監察投訴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直接來訪,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情況;
2.書面來信,按寄信要求寫清收件人的詳細情況以免誤投或丟失;
3.撥打服務熱線進行咨詢,來電或傳真舉報投訴;
4.直接撥打當地公布的舉報電話。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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