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發生如何處理
工傷事故發生的處理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醫療費用的申請可以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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