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存在法定過失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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