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勞務分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是;
1、勞務分包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的是口頭形式;
2、勞務分包合同在《民法典》中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承攬合同在《民法典》中有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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