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員工是否曠工
單位認定職工曠工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勞動者沒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勞動者沒有正當理由;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多次曠工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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