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如何處理
員工要求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訴請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職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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