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終止
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單方面無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相關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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