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協議后是否能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所以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勞動者主張協議約定的標準低于法定標準,并且用人單位存在欺詐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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