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生活護理費如何賠償
工傷事故生活護理費賠償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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