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構成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為軍人,通常是軍隊指揮人員和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3、犯罪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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