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入室盜竊罪是以什么標準立案的?
刑法沒有入室盜竊罪,只有盜竊罪,其立案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犯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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