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領取標準
失業險領取標準是: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最長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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