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確認勞動關系的時效可以中斷嗎
工傷認定確認勞動關系的時效可以中斷,時效可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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