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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